农药销售(精选5篇)

时间:2023-12-12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犯罪对象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的犯罪构成要求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笛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人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017年山东上榜农药企业有15家,比2016年上榜企业少了4家,2017年山东上榜农药企业总销售额165.06亿元与2016年山东上榜农药企业总销售额186.66亿元相比,同比下降11.57%。上榜企业中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销售业绩同比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其余7家企业销售业绩同比均有小幅度下滑。

  具体到山东上榜企业,榜单前十名仅有两个企业,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37.51亿元的销售额列榜单第二名,业绩同比增长28.81%,排名由2016年的第五名升至第二名;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以25.37亿元的销售额列榜单第9名,业绩同比增长6.96%,但排名与2016年持平。榜单20-30名中无山东企业,山东上榜企业基本集中在35-70名之间,其中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09亿元排名35,比2016年排名下降了两位;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10.97亿元排名36,同比上升了两位;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10.38亿元排名39,同比下降了7位;海利尔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9.79亿元排名40,同比下降了3位;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52亿元排名41,同比下降了6位;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40亿元排名44,同比上升了8位;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以9.37亿元排名46,同比上升了8位;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8.66亿元排名48,同比下降了6位;山东科赛基农控股有限公司以7.90亿元排名54,同比下降了3位;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以5.29亿元排名67位,同比下降了22位;淄博新农基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5.02亿元排名68,同比上升了4位;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以4.50亿元排名76,同比下降了3位;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是唯一一个新上榜的山东农药企业,以3.29亿元排名97。而2016年榜单上排名24的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排名81的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排名85的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排名93的山东亿尔化学有限公司、排名97的山东科信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由于兼并重组等原因2017年没能上榜。

  山东省现有农药定点企业265家,其中原药生产企业仅有66家,绝大多数为制剂加工企业。存在着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弱;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装备水平低;产品结构尚需进一步调整,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剂型结构不合理;环保压力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山东农药行业的发展。受2016年农药行业景气度不佳,国内百草枯禁用、安全、环保政策趋严,企业重组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山东省农药企业I绩下滑。

  2013年第一季度先正达植物保护业务销售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9.2%(以不变汇率计),达到31.25亿美元。种子业务达到12.82亿美元,上升4.7%。包含植物保护,种子,草坪和园艺业务在内的集团销售增长6.2%,达到45.7亿美元。其中销量上升6%,价格上涨2%。

  玉米和大豆种子销售在独联体和亚太地区增长迅速。不考虑许可收入较低的影响,继2012年第四季度强劲的业绩之后,北美玉米销售保持平缓。由于春季采购推迟的原因,大豆销售业绩轻微降低。多种大田作物方面,向日葵实现强有力的销售,特别是在东欧地区,这有力抵消了甜菜业务的显著下降,此下降显示欧洲和美国种植面积的减少。随着美国和亚太地区种植者所面临的环境更积极,蔬菜保持2012年底显著的好转趋势。

  草坪和园艺实现2亿美元的销售额,显示资产剥离对显著提升业务利润率的影响。不考虑收购和资产剥离的影响,销售额保持不变。

  先正达首席执行官Mike Mack表示:“尽管3月份不利的气候条件推迟了北半球的种植时机,2013年第一季度我们仍保持业务的强劲增长。农民仍面临挑战,我们将继续通过在所有区域实现完全整合的商务架构推动创新的解决方案。在整个全年,我们期望货币和化学原材料的影响大致中立和更具成本效率,以帮助抵消较低的许可收入和较高的种子生产成本。我们同样期望拥有显著的自由现金流,销售的增长能和我们设定的目标相一致,即在2020年8种关键作物实现总销售额250亿美元。”

  巴斯夫2013年第一季度植保产品的销售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7.3%,达到15.56亿欧元,主要是由较高的价格和销量驱动的。收购来的Becker Underwood公司对销售额也有额外贡献,分别是销售量贡献13%,价格1%和投资组合4%。息税前利润(EBIT)和息税折摊前利润都受到销量增长的拉动,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涨17.4%和16%,达到4.92亿欧元和5.32亿欧元。

  欧洲地区,尤其是法国,德国和东欧国家,由于今年的作物种植开了个好头,所以在该地区的销售情况很好,主要来源于除草剂和杀菌剂销量走高。但由于某些地区持续的低温天气,导致种植被延误,因此对公司的销售额有一定影响。

  由于作物种植开始得早,且农民对杀菌剂Xemium和一些除草剂需求量大,促使北美销售增长显著。因收购Becker Underwood扩大的系列产品也对销售额增长贡献不少。

  尽管受欧元兑日元汇率下跌的不利影响,但由于中国对杀菌剂需求高,因此公司在亚洲地区的销售额依然保持上涨。

  南美洲的销售额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由于竞争加剧,杀菌剂的销售额也有所下滑。由于杀虫剂销量上涨,部分抵消了较低的售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由于南北美地区强劲销售的拉动,2012年第一季度,陶氏益农公司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4.4%,达到21.03亿美元。其中,销售量增长11%,价格增长3%。息税折摊前利润增长7.3%,达到4.84亿美元。植保业务较之去年同期上涨7%,新植保产品的销售则增长12%,除草剂啶磺草胺的良好表现是主要贡献力量。

  由于农民对SmartStax?玉米杂交品种的强劲需求推动了公司种子,性状和油料业务暴涨37%。

  由于产品销售量价齐增,第一季度,杜邦包括植保业务和种子业务在内的农业业务销售额同比上升了14.4%,达到47亿美元。良好的业绩主要得益于北美和巴西地区玉米种子的强劲销售以及北美拉美地区植保产品的销量上升。

  杜邦先锋抗虫转基因玉米产品AcreMax的广泛采用,为公司农业部门贡献了超过四分之三的收入。由于玉米对AQUAmax需求强劲,公司预计在北美地区该类产品的种植面积将达到700万英亩。由于量价齐升,杜邦先锋的Intrasect产品销售额大涨40%。

  杜邦植保业务与去年第一季度相比,也取得了17%的增长,达到11亿美元,主要受北美和拉美地区强劲销售的驱动。杜邦的杀虫剂氯虫苯甲酰胺也在所有地区取得显著的销售增长。

  拜耳集团第一季度销售额增长2.1%,达到了102.66亿欧元,利润增长8.6%, 达17.71亿欧元。其中,作物保护业务在所有业务分支和地区都表现不俗,种子处理和除草剂更为突出,增长为14.6%。

  拜耳作物科学利润增长9.9%,达到10.81亿欧元,主要是高销售量和有利的定价带来的。作物保护业务在所有业务分支和地区都表现不俗,种子处理和除草剂增14.6%。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美国玉米和大豆应用较高的产品销售。除草剂业务销售额实现两位数增长,为13.3%。杀菌剂销售额增长8.7%,而杀虫剂销售额则增长了4.8%。作物科学的销售在北半球市场起步相对较晚,但该行业的销售额一季度增长了5.9%,达到27.64亿欧元。

  孟山都第一季度销售额(包含种子、生物技术业务和农化业务)同比上升了15.2%,达到54.72亿美元,净收入增长22.4%,达到14.83亿美元。孟山都公司表示销售业绩的提升主要是由于农化业务部门的优异表现和全球玉米业务的持续增长。

  公司种子和基因研究部门第二季度的销售额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0.8%,达到43.46亿美元。上半年的销售额达到61.01亿美元,全球强劲的玉米业务是该部门销售上涨的推动力。玉米业务的良好表现又部分归功于巴西对玉米产品的强劲需求和公司在该地区的良好销售情况。

  孟山都该季度农化业务也取得不俗成绩,达到11.26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36.7%,上半年销售也大幅上升33.6%,达到23.1亿美元。

  截至2013年3月31日,由于北美地区销售的强劲推动,FMC公司农化产品第一季度收入相比去年同期增长9%,达4.952亿美元。第一季度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25.1%,为1.633亿美元,主要来源于北美地区高销售量及理想的产品组合。为了体现提供给客户的增值解决方案及增值服务,公司决定将农业产品部门(Agricultural Products Group)更名为FMC农业解决方案部门(FMC Agricultural Solutions)。

  谈到2013年公司前景,FMC总裁,首席执行官及董事长Pierre Brondeau说,“2013年第二季度,我们预期调整后的每股收益为0.87至0.97美元。预计公司在农化产品领域的销售将会持续其强劲势头,第二季度利润与2012年同期的高增长率相比将会有中到高的个位数增长。”

  “由于增长的确定性,我们已将2013年全年每股收益提高9美分,预计修正后的每股收益可达3.93至4.07美元,比2012年的中点值增长15%。我们希望,由于良好的市场情况以及对新产品的强劲需求,全球特别是北美、拉美及亚洲地区的销售总量能得到增长,以此带动我们农化产品部门的销售。”Brondeau补充道。

  马克西姆阿甘2013年第一季度(截至3月31日)的销售额增长了6.9%,达到了8.854亿美元。农用化学品的销售额达到了8.365亿美元,增长了7.2%。不计汇率影响,2013年第一季度公司的销售额与去年同一季度相比增长了8.4%。这些增长主要源于销量的上升和价格的上涨,抵消了公司采购的原料价格的上涨。

  在新的形势下,作为农药经销商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农药知识,以提高农药商品的经营业务和技术水平,做好农户服务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农药的需求量进一步增加,农药销售规模也日渐扩大,同时农业的安全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国家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农药技术逐渐向高效、低毒、安全及有选择性方向发展,农药品种更加多样化,更新换代周期进一步缩短。与此同时,农药滞销问题也逐渐显现,许多来不及销售使用和被淘汰的农药产品积压在农药经销商处直至以致过期报废。

  如何处理这些过期报废的农药产品成为了一个令人头疼问题。要求退货的话,生产厂家因为报废农药在基层经销商处的数量少、流通环节多、缺少国家规定的回收机制等原因,不愿意进行回收。随意丢弃的话,则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任其放置在经营场所或者仓库里的话,又难以做到安全储存,也不符合农、林、工商部门有关规定。

  的确,“过期农药”不同于“过期食品”或其他普通过期商品处理起来那样简单、方便。首先,农药毒性大、污染强,销毁过期农药,必须由专业人员采用特殊技术进行处理,才能尽量做到不污染或少污染环境,普通经销商不具备该专业能力。其次,“过期农药”并不等同于“假农药”或“劣质农药”,过期农药并非全部都不能使用。实践证明,很多过期农药,只要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仍然有很好的杀虫、防病效果。因此,合理有效利用“过期农药”更加经济环保。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体使用方法和用量。

  对检验后不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由此可见,国家对过期农药的要求,一是销毁需要有资质,二是销售需要有条件。

  而销售过期农药,必须符合三个规定:一是必须是经省、部级的农药指定机构检验,产品质量仍然符合农药标准,二是必须在农药产品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根据其实际效能,明确标明使用的方法和用量,三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

  然而现实中,由于乡、镇基层农资零售商过期农药种类多、数量少,加之大部分距省城较远,离北京更远,检验成本高,不可能出现带着几瓶或几袋农药到省、部级农药指定机构检验的现象,因此也就不可能按照规定,对仍然有效的过期农药在产品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在限定的期限内销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事实上只对经营批量较大的批发商与生产商有效,但对广大的基层零售商根本无法实际运作,这就使基层农资零售商处理一些过期农药上不知如何是好。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一些药效好,有销路的“过期农药”,零售商们在日常农药销售时会进行告知并直接卖给农户;对一些药效差、销路窄的,零售商实在不知如何处理,又不敢乱丢,只好存放在自己的门市部或仓库内,有的刚好在工商农林等部门的执法检查中被查封或没收。

  按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由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基层零售商手中的少量过期农药得不到省、部级农药指定机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销售,又无法自行处理,还得妥善保存,这就使一些基层零售商在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时感到非常无奈与委屈。

  由此可见,对零星分布于广大乡镇基层经销商的过期农药到底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尚存在明显的缺陷或不可操作性。总之基层过期农药处理问题,既是一个普遍的,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农民利益与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随着农业不断发展,农药的用量与使用范围还将进一步拓宽,滞留于基层的“过期农药”可能会越来越多。

  敦煌市是一个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县级市,全市耕地面积2.83万hm2,由于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面积超过2万hm2以上。2015年,敦煌市全年销售农药约320t,销售额达650万元以上。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蔬菜产业已成为敦煌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蔬菜种植面积由2012年的0.37万hm2发展到2017年的0.59万hm2。但是由于滥用农药,还存在着农药污染、残留等问题。

  自农药市场放开后,农药由原来的农业技术部门、林业技术部门和供销系统专营变为谁都可以经营。目前,敦煌市共有大大小小农药经营门店122家,其中,比较规范、规模较大的占20%。经营门店主要集中在市区及各乡(镇)集贸市场,少部分分散在各个村组。全市共有农药从业人员260余人,农药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经营户总量多,专职管理人员少,监管难;二是农药经营场所分散,市区、各乡(镇)所在地及村组均有分布;三是进货渠道复杂,市场混乱;四是农药销售地域性差距大,经营规模偏小;五是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六是经营规范程度较低,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不全。

  农药经营人员必须通过农业技术部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农药经营门店与日用百货、食品经营等店面毗邻,整改难度大。二是从事农药批发业务、规模较大的农药经营门店有农药储存专用仓库,而小的农药经营门店基本没有专用的农药存放仓库。三是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上缴的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部分门店都不能全部或是能少量提供农药产品合格证。四是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不全,存在农药经营户为应付检查而潦草记录的现象。

  农药经营进货渠道混乱,农药经营人员进货随意性大,部分农药经销户不到合法批发商处进货,有的通过网络购进农药,有的通过流动批发商进货,而网购的农药和流动批发商的农药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存在高剧毒农药售卖的情况,给高剧毒农药和假劣农药进入市场留下可乘之机。

  农户在农药施用过程中施用不规范。一是部分农药经营者缺乏农药知识,无法正确指导农户施用农药,存在有因农药施用不当而造成损害的风险。加之,经营者素质低,缺乏应有的鉴别能力,有时甚至会购进假冒伪劣农药。二是农户在农药施用过程中,擅自加大施用量,导致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例如敦煌市葡萄种植面积达到0.97万hm2,种植户为使葡萄颗粒大、销售畅而大量施用膨大剂,按剂量应该每30kg水对药量5g,个别农户会加大到20g左右,加大了4倍用量,有的甚至加到50g,虽然葡萄颗粒大,但农药残留多,对人体的危害也相应增加了。同时,葡萄容易腐烂,给运输造成困难,严重影响了葡萄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农药施用量或几种农药胡乱混用,并在农药施用后安全间隔期不到的情况下就采摘果实的风险存在。

  2014年以来,笔者一直参与本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宣传、培训及办证材料申报工作。结合敦煌市农药经营实际和办证中存在的问题,按照201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决定》文件精神,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农药经营户进行严格培训,培训分三阶段走:第一阶段是理论培训,由农业执法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讲解农药知识和实际案例,让经销人员意识到农药销售的重要性和安全性;第二阶段是组织农药经营人员相互讨论,交流经验,促使批发商与乡(镇)零售商搭成帮扶对子,起到帮扶作用;第三阶段是参加理论与实践考试,让经销商能真正学到农药安全销售和施用知识,提高法制意识。二是按照文件精神,严格审查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硬性标准,对不达标的农药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在办证过程中,按照农药施用量和辐射带动能力,本着便于管理,控制好各乡(镇)农药经营门店数量,相对扩大经营户的经营覆盖范围,减少经营户数量过多而引起的恶性竞争行为。四是制定相应的农药许可经营监管和信息反馈制度。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目的是为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让广大农户就近购买农药,得到更好的服务。

  3.2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农业、林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施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一方面要提高农户自身素质和科学合理用药水平,大力推广绿色环保新农药、新技术,以科学的方法指导农民进行科学用药。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科学综合防治,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用药量和用药次数,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5年以来,敦煌市在农药销售方面建立了电子档案备案制度,要求每个农药经销者把经销的每种农药照片都上传到所建立的农药管理群对应的相册里,做到新上一个农药品种就上传一个农药品种,既方便管理又能随时监管所售农药是否违规违禁。在农药市场监管中一方面要抓好农药批发商,尽量不让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下一级分销商手中;另一方面要规范好乡(镇)村组一级经营农药经销户的进货渠道,确保其购进质优、适路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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